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

2024-01-03

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

福建军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50206699910648R;法定代表人:冯兴璋;身份证号码:3590015511):

(1)你公司取得科弘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(开票日期:2017年10月11日,发票代码:3500163130,发票号码:10303427-10303428,合计:金额147799.15元,税额25125.85元,价税合计172925.00元。)并于2017年12月认证抵扣,将发票金额147799.15元作为成本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,系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,构成偷税,不得作为进项凭证用于抵扣税款。

(2)你公司于2018年4月将上述发票申报进项税额转出。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5125.85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,并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5125.85元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,拟对你公司所偷逃增值税税款25125.85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1758.81元和企业所得税税款43231.25元处以0.5倍的罚款,合计35057.96元。

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,相关人员无法联系,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无法直接送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项规定,现将我局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厦税一稽罚告〔2023〕372号)予以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具体违法事实、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,你公司有陈述、申辩、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4年1月3日

立即登录